品牌 | 其他品牌 | 价格区间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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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种类 | 其它烟气分析仪 | 产地类别 | 国产 |
应用领域 | 综合 |
多种污染物cems烟气连续在线监控系统多种污染物cems烟气连续在线监控系统
装缓冲瓶,烟气首*入个缓冲瓶,热烟气骤冷可凝结出一部分水分,烟气湿度降低既可大大减少干燥瓶中硅胶更换次数,又可解决烟温过高硅胶遇水爆裂堵塞气路的问题。
6、现场巡查内容:
(1)烟气CEMS监测仪、皮托管、粉尘仪、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观察数据传输采集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检查,对比CEMS烟气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
(3)对烟气取样采集管路和预处理气路密闭性进行查漏。
(4)样气采样探头、颗粒物(粉尘仪)检查和维护:检查样气采样探头是否有松动现象,加热系统是否正常。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定期清洗或更换样气采样探头滤芯(大概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就可以)。在停电或停机时的机会下也要检查各个滤芯,或擦洗或更换。每个月清理一次颗粒物在线监测仪的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镜面),具体清理时间根据现场工况而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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