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其他品牌 | 价格区间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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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种类 | 其它烟气分析仪 | 产地类别 | 国产 |
应用领域 | 综合 |
合成材料voc连续外排在线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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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通过民主控制和程序规范来限制课税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进而保护纳税人权利",而信息公开是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实行民主监督和程序规范的前提。征收环境保护税不仅直接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相关,还与公共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相关信息公开是为了让纳税人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其环境知情权。强调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信息公开也符合构建税收新秩序对提高税收透明度的要求。公众有权监督纳税人是否履行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纳税人和公众有权监督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是否合法地、正当地履行环境保护税征管职责。
只有将税收征管与环保监管有机结合,才能将环境保护税征管成本降至低,达到运用税收杠杆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为此,要构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培训、交流人员的长效机制,提升综合执法能力。这种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统一垂直管理模式的完善以及省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监管模式的发展。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还可以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企业征信体系平台之间的协调整合,以及环境保护税源统一识别码、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间的协调整合,以增强执法协同、提高合作效率。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23条对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规定,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立法修订时有必要明确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各部门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使执法者形成法律责任预期,从而增强执法协同和执法成效。如果不同省级区域关于环境保护税税额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就会给纳税人跨地区转移污染、逃避纳税监管留下可乘之机。为防范这种违法行为,可以考虑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第6条第2款,增加规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调整应当遵循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和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为增强环境保护税征管效果,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形成合力,充分考虑维护纳税人权利、提升纳税人应税能力等问题,创新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实现社会福利大化和税收征管成本小化。基于此,可采取
大化,仍会“舍小税保大税",不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税制度。此外,一些地方存在的部门保护主义也会对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合作造成制约。虽然履行法定义务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当合作执法涉及增加本部门人员和资金支出等切身利益时,有的政府部门会表现出“经济人理性",在相关决策或执法中怠于合作。比如,排污费曾经是环保部门执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这一资金“补给"链条被切断,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保障执法经费,缺乏配合税务部门执法的意愿。各地排污监测计量水平的差异,税收属地征管模式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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